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
(行政许可) | |
填报单位:建始县民政局 | |
职权编码 | 114228220114741485XK00500 |
职权名称 |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县民政局 |
办理类型 | □即办件 □√承诺件 |
职权依据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88号) 第十条 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以下统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规范性文件】《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发[2007]103号) 第五条: 企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具体认定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确定,报民政部备案。 |
许可范围及条件 | 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 |
申请材料 | (一)企业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在单位实际上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 (二)企业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5%(含)以上,且残疾人职工不少于10人; (三)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按月足额缴纳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五)企业具有适合每位残疾人职工的工种、岗位; (六)企业内部的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5个工作日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证照批复名称 | 福利企业证书 |
职权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公告→存档办结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认定为福利企业资格”的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并颁发许可证书和文件,并公开信息。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88号) 第十条 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以下统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发[2007]103号) 第五条: 企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具体认定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确定,报民政部备案。 3.《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州州、县(市)两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恩施州政发[2015]11号)。 4.《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5.《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并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二、相关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88号) 第十条 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以下统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规范性文件】《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发[2007]103号) 第五条: 企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具体认定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确定,报民政部备案。 【规范性文件】《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州州、县(市)两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恩施州政发[2015]11号)。 |
承办机构 | 建始县政务服务大厅民政窗口 |
咨询方式 | 0718-3223051 建始县业州镇朝阳大道117号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8-3223369 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234号 |
审核意见 |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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