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发全民参与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积极性,广泛收集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线索,全力抓好事故预防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建始县公安局决定在全县道路范围内对部分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实行有奖举报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有奖举报的范围及奖励标准
(一)举报机动车(不含二轮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奖励200元,超过核定人数50%(含)以上的奖励500元,超过核定人数100%(含)以上的奖励1000元;
(二)举报酒(毒)后驾驶机动车的奖励500元;
(三)举报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上道路行驶的奖励500元;
(四)举报机动车故意遮挡号牌、不按规定悬挂号牌(不悬挂号牌)上道路行驶的奖励500元;
(五)举报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奖励1000元。
二、注意事项
(一)举报人必须实名举报,举报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当客观真实,对其举报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公安机关将对举报人的姓名等信息予以保密。
(二)举报人须向公安机关提供违法车辆的车型、车号、举报的违法行为、行驶路线、时间、地点、音视频资料等必要信息。
(三)对举报人举报的内容需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且事先未被公安机关掌握的,方可兑现奖励。
(四)同一起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多人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奖励第一举报人。
(五)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30日内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到建始县公安局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权利,此项奖励作废。
(六)对于骗取、冒领奖励资金的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本通告内容由建始县公安局负责解释,举报电话:110。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始县公安局
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