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11422822011473962TXK01100
职权名称 “三有”陆生野生动物运输及经营利用许可
子项名称 无 行使主体 县林业局 办理类型 □即办件 □√承诺件
职权依据 【法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六条 经核准登记经营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定的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指标内,从事经营利用活动。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4年10月12日省人大第九次会议通知并公布,2014年9月25日修改)
第二十四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赠送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转让、利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按下列规定报批: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须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须经市州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由市州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由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运输、邮寄、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必须办理准运证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出省、县(市、区)境的,凭特许猎捕证或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准运证,报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发给。
第二十八条 运输、邮寄、携带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必须凭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许可范围及条件 一、经营利用许可证核发
1.提供的资料齐全、规范、有效;
2.经营利用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来源合法,并且在野生动物资源允许利用的范围内;
3.有固定的经营利用场所;具备与经营利用相适应的资金和技术人员。
二、准运证核发
1.提供的资料齐全、规范、有效;
2.所运输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来源合法,并且在野生动物资源允许利用的范围内;
3.符合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安全及卫生检疫要求。 申请材料 一、经营利用许可证核发
1.“三有”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申请表(需所在地县、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3.实施目的和方案,包括实施的种类、数量、地点、经营利用方式、责任人等;
4.证明“三有”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二、准运证核发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3.运输目的文件材料,包括运输的种类、数量、地点、价格、运输方式、责任人等;
4.商业性运输的,提交交易合同或协议;科学研究等非商业性运输的,提交合作研究等相关协议及工作方案;
5.证明“三有”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6.出省境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需目的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函。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5个工作日[办理期限不包括申请人补正材料、技术审查,颁发、送达许可证件所需时间,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证照批复名称 《湖北省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 《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省运输证明》 《湖北省野生动物或产品省内准运证》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依法应当听证的许可事项,或者认为需要,以及依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组织听证的,由承办处室提出意见后,管理办公室决定并组织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湖北省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 承办处室收到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应当立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日)办结;对需要进一步审查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开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补正材料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承办处室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应当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疫、鉴定和组织专家评审等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
2-1.《湖北省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处室负责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主要承办处室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立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1、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即时向申请人开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开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补正材料通知书》。2、主要承办处室认为申请材料需要进一步审查的,应商相关承办处室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二)对已经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由主要承办处室与相关承办处室联合进行实质性审查。主要承办处室与相关承办处室应当相互协商,于四十五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2.《湖北省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依法应当听证的许可事项,或者认为需要,以及依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组织听证的,由承办处室提出意见后,管理办公室决定并组织听证。承办处室应当填写《听证通知书》,在听证七日前通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或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记入听证笔录。
3.同2-1
4-1.《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5.《湖北省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湖北省林业局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包括:(一)省局纪检监察部门和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承办处室和下级林业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二)省局承办处室负责对被许可人从事相应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对下级林业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三)省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承办处室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监督监察。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县级:负责批准并发证件。
二、相关依据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六条 经核准登记经营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定的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指标内,从事经营利用活动。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4年10月12日省人大第九次会议通知并公布,2014年9月25日修改)
第二十四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赠送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转让、利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按下列规定报批: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须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须经市州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由市州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由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运输、邮寄、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必须办理准运证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出省、县(市、区)境的,凭特许猎捕证或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准运证,报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发给。
第二十八条 运输、邮寄、携带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必须凭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承办机构 建始行政服务大厅林业窗口 咨询方式 0718-3718852,建始县行政服务大厅林业局审批股 监督投诉方式 0718-3222361,建始县业州镇新马路89号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站 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