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 11422822011473962TXK00300 |
职权名称 | 木材加工、经营许可证核发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县林业局 |
办理类型 | □即办件 □√承诺件 |
职权依据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8号) 第三十四条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法规】《湖北省木材流通管理条例》(2011年12月1日修订) 第八条 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规范性文件】《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鄂政发〔2009〕16号)下放管理权限事项第178项 |
许可范围及条件 | 1.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 2.木材来源合法。 3.有与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 4.有与加工规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5.木材加工企业必须经过森林资源论证和审查同意。 6.申报资料齐全、真实可靠。 |
申请材料 | 1.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申请书。 2.木材经营加工资格申请表。 3.工商营业执照或当地工商部门预先核准企业名称通知书。 4.单位法定代表人合法身份证明。 5.固定经营场所和木材集材场地证明(房产、土地使用证或租赁合同证明)。 6.项目建议书。 7.县市林业局出具的当地木材资源证明。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5个工作日[办理期限不包括申请人补正材料、技术审查(40个工作日),颁发、送达许可证件(10个工作日)所需时间,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证照批复名称 | 《木材加工许可证》《木材经营许可证》 |
职权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木材加工许可证》和《木材经营许可证》 ,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木材加工许可证及木材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工作人员超越管理权限发放木材运输证或经营、加工许可证的或故意刁难、乱收费用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湖北省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 承办处室收到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应当立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日)办结;对需要进一步审查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开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补正材料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承办处室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应当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疫、鉴定和组织专家评审等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 2-1.《湖北省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处室负责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主要承办处室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立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1、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即时向申请人开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开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补正材料通知书》。2、主要承办处室认为申请材料需要进一步审查的,应商相关承办处室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二)对已经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由主要承办处室与相关承办处室联合进行实质性审查。主要承办处室与相关承办处室应当相互协商,于四十五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2.《湖北省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依法应当听证的许可事项,或者认为需要,以及依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组织听证的,由承办处室提出意见后,管理办公室决定并组织听证。承办处室应当填写《听证通知书》,在听证七日前通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或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记入听证笔录。 3.同2-1 4-1.《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5.《湖北省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湖北省林业局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包括:(一)省局纪检监察部门和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承办处室和下级林业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二)省局承办处室负责对被许可人从事相应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对下级林业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三)省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承办处室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监督监察。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1.县级:负责审查并核发《木材加工许可证》《木材经营许可证》。 2.省级:负责证件的印制。 二、相关依据 《湖北省木材流通管理条例》(2011年12月1日修订) 第九条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印制,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和管理。 禁止无证或使用伪造、买卖、转让或过期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从事木材经营、加工活动。 |
承办机构 | 建始行政服务大厅林业窗口 |
咨询方式 | 0718-3718852,建始县行政服务大厅林业局审批股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8-3229336,建始县业州镇新马路89号林业局森林资源股 |
审核意见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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