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零售)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补发程序

07-18 16:56  

一、事项名称    药品经营(零售)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补发。

二、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第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药品经营企业的认证工作。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实施办法和实施步骤,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认证,取得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三、申请条件

企业遗失《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应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发证机关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发证机关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按原核准事项补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四、申请资料

申办人认真阅读相关要求,并按顺序提交以下材料报建始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补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申请书,申请书应详细说明补发原因及证书基本情况。

2.《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GSP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丢失、遗失的登报材料。

4.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没有因违法经营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或者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有关证明。

5.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承诺书。

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一份交建始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份自存,应完整、清晰,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统一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并装订成册;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申请的须签字或签章。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县食药监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县食药监局进行综合审查—(合格者)局领导签批——公示(7天)—颁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 个工作日。

七、收费情况    不收费。

八、申请表格及文本

1.《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补发申请表

九、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