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注销。
二、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第十四条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十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缴销。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注销:(一)《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换证的;(二)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三)《药品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消、撤回、吊销、收回、缴销或者宣布无效的;(四)不可抗力导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三、注销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注销。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换证的。
(二)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消、撤回、吊销、收回、缴销或者宣布无效的。
(四)不可抗力导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四、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1.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申请需要写明注销原因等情况。
3.《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原件。
申请材料一式一份,应完整、清晰,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统一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并装订成册;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申请的须签字或签章。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县食药监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并进行形式审查—(合格者)县食药监局综合审查—注销药品经营零售许可证—公示(7天)。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七、收费情况 不收费
八、申请表格及文本
1.申请人承诺书
九、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