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的变更。
二、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第十四条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申请人凭变更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第十三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是指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变更。
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
第十四条 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予变更的决定。
申请许可事项变更的,由原发证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药品经营企业依法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后,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的有关变更手续。
企业分立、合并、改变经营方式、跨原管辖地迁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 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必须出具上级法人签署意见的变更申请书。
第十六条 企业因违法经营已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或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发证机关应暂停受理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申请。
第十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登记事项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后,应由原发证机关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并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收回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变更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三、变更条件
人员资质要求:
1.一级药品零售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必须具备高中(含)以上学历且具有三年以上药品经营管理经历。
2.二级药品零售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必须具备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或药学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配备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或药学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
3.城区三级药品零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乡镇、农村三级药品零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必须具备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资格。
所有三级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
企业质量负责人和处方审核人员必须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药品零售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聘请或指定企业负责人。
4.所有药品零售企业质量管理、采购、验收、养护人员必须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学历或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所有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员必须具有高中(含)以上学历,或者符合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四、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申办人认真阅读相关要求,并按顺序提交以下材料报所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变更申请表;
2.《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3.变更企业名称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书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校对原件);
4.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提交相关人员简历、单位离职证明、任命文件、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书复印件(校对原件);
5.变更经营范围和药店级别的提交与变更后相适应的管理制度、人员技术要求、设施设备情况;
6.变更注册地址和仓库地址名牌号码(实际注册地址和仓库地址不变)提交有关道路名称、门牌号码变动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7.变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按核发办理;
8.企业没有因违法经营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尚未结案,或已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有关证明;
9.申请人承诺书。
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应完整、清晰,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统一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并装订成册;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申请的须签字或签章。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县食药监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并进行形式审查—(合格者)局领导签批—公示(7天)—发放药品经营零售许可证。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七、收费情况 不收费。
八、申请表格及文本
1.《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申请人承诺书
九、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