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其他类)
填报单位:工商局
职权编码 114228220110543626QT01300
职权名称 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调解
子项名称 无
职权类型 □行政备案√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专项资金
行使主体 建始县工商局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02年2月4日国务院令第345号公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未经奥林匹克标注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权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受理范围及条件 1.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2.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3.提交的资料齐全。
需提交的材料 1.调解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商标侵权证明; 4.赔偿数额认定资料; 5.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法定期限 无
承诺期限 无
特别程序及期限 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 受理→审查→调解→制发文书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按照受理范围和条件,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申请企业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受理范围和条件,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调解责任:应当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4.监管责任:接受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02年1月30日通过)第十条:未经奥林匹克标注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权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已经处理过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纠纷的工商部门负责调解
二、相关依据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02年1月30日通过)第十条:未经奥林匹克标注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权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县级局
承办机构 建始县工商局
咨询方式 0718-3220428、建始县业州镇沿河北路1号
监督投诉方式 0718-3224297、建始县业州镇沿河北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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