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无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12-02 10:24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检查)

填报单位:工商局

职权编码 114228220110543626JC01200

职权名称 对无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子项名称 无

行使主体 建始县工商局

职权依据 【法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3年1月6日通过)第四条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

检查对象 任何单位和个人

检查内容 检查是否存在无照经营行为

职权运行流程 制定检查方案→检查实施→处理决定→处理决定落实情况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持检查方案进行检查。

2.检查责任: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被检查者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4.监管责任:强化市场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3年1月6日通过)第四条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

《湖北省无照经营行为处罚办法》(2000年12月7日通过)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时,可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调查、询问无照经营者和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二)查阅、复制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帐册等资料;(三)检查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资料和物品、设备、工具等财物;(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县级: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二、相关依据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3年1月6日通过)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湖北省无照经营行为处罚办法》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无照经营行为的治理、查处工作。

承办机构 建始县工商局

咨询方式 0718-3224270、建始县业州镇沿河北路1号

监督投诉方式 0718-3224297、建始县业州镇沿河北路1号

审核意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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