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07-16 19:16   建始县公安局

职权编码 11422822011474068HXK01000

职权名称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子项名称 无

行使主体 县公安局

办理类型 □即办件     □√承诺件

职权依据 【法规】《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1999年公安部令第42号)

第十条   申领《边境通行证》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凭单位证明,可以向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一)常住户口所在地与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同一城市,但不在同一辖区的人员;

    (二)中央各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的驻外办事处人员;

    (三)已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暂住一年以上的人员;

    (四)因工作调动,尚未办妥常住或者暂住户口的人员;

    (五)因紧急公务,确需前往边境管理区的国家工作人员。 许可范围及条件 凡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前往边境管理区,依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领《边境通行证》:1.参加科技、文化、体育交流或者业务培训、会议,从事考察、采访、创作等活动的;2.从事勘探、承包工程、劳务、生产技术合作或者贸易洽谈等活动的;3.应聘、调动、分配工作或者就医、就学的;4.探亲、访友、经商、旅游的;5.有其他正当事由必须前往的。

申请材料

1.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员由单位保卫(人事)部门提出审核意见;2.企业单位设保卫部门的,由保卫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未设保卫部门的,由企业法人提出审核意见;3.其他人员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4.已在边境管理区务工的人员还应当出具劳动部门的聘用合同和用工单位证明。

法定期限 无

承诺期限 5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证照批复名称 《边境通行证》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之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之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之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十条   申领《边境通行证》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二、相关依据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十条   申领《边境通行证》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承办机构 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咨询方式 行政审批大队 0718—3231023  建始县朝阳大道117号

监督投诉方式 行政审批大队 0718—3231023  建始县朝阳大道117号

备注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