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许可

07-16 19:14   建始县公安局

职权编码 11422822011474068HXK00600

职权名称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许可(20万元以下工程)

子项名称 无

行使主体 县公安局

办理类型 □即办件     □√承诺件

职权依据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1项;

【规章】《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公安部令第86号)

第四条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厅、局可以根据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等情况,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具体负责实施的公安机关,报公安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许可范围及条件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会计结算等业务的物理区域,包括自助服务银行营业场所和自动柜员机。

金库,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金银等贵重物品的库房,包括保安押运公司自建金库。

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申请材料 施工方案审批:1.《金融机构新建、改建营业场所、金库安防工程审批表》;2.湖北银监局准予新、改建营业场所或金库的批复资料的复印件;或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3.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4.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5.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6.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7.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其所从事工种的说明;8.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9.房产租赁或者产权合同复印件和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复印件。                                              

验收审批:1.《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或者《金融机构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2.方案审批相关资料.(包括工程设计任务书、方案、前期专家论证意见、工程合同及补充文件、相关图纸资料等);3.工程设计变更单;4.安全防范设施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包括竣工图、系统组成概况、防范或监控区域;探测器或摄像机的安装位置、系统原理图或方框图;系统选用的主要设备、器材的检测报告或认证证书等);5.试运行记录;6.系统试运行报告;7.工程竣工报告;8.系统使用说明书(含操作和日常维护说明);9.竣工初验报告(含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10.工程检测报告。

法定期限 20日

承诺期限 5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证照批复名称 《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之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之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之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确定风险等级和相应的防护级别。

专家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意见,并由参与论证和审查的专家签名后,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意见后的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许可(20万元以下工程)的许可。

二、相关依据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厅、局可以根据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等情况,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具体负责实施的公安机关,报公安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承办机构 建始县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

咨询方式 建始县朝阳大道117号   3231023

监督投诉方式 建始县公安局法制大队  3232015  建始县公安局

审核意见 无

备注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