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毒化学品审批

07-16 19:13   建始县公安局

职权编码 11422822011474068HXK00502

职权名称 剧毒化学品审批

子项名称 2.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发

行使主体 县公安局

办理类型 □即办件     □√承诺件

职权依据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12月20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

  (三)承运人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

  (四)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许可范围及条件范围: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条件:1.托运人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2.承运人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

申请材料

1.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2.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

3.承运人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

4.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

法定期限 7日

承诺期限 5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证照批复名称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核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2.审查责任: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自收到申请人申请材料之日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4.核发责任:对批准的,应当即时填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并于当日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

5.监管责任:对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申领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当场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的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本办法所规定的许可事项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

2.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第十五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需要勘察核定行驶线路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的,应当即时填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并于当日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对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出具不予批准的书面凭证。

3.同2。

4.同2。

5.《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 第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办法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建立健全审查核发许可证件的管理档案,公开办理许可证件的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和电子信箱,并监督指导从业单位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管理规定。

    省级公安机关对核发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和公路运输通行证应当建立计算机数据库,包括证件编号、购买企业、运输企业、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剧毒化学品品名和数量、目的地、始发地、行驶路线等内容。数据库的项目和数据的格式应当全国统一。治安管理、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或者通报制度。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县级: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发的许可。

二、相关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六条第二项 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第五十条第二款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承办机构 建始县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

咨询方式 建始县朝阳大道117号  0718—3231023

监督投诉方式 建始县公安局法制大队  0718-3232015   建始县公安局

审核意见 无

备注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