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11422822011474068HXK00104
职权名称 机动车车辆、驾驶人员许可
子项名称 4.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行使主体 县公安局
办理类型 □即办件 □√承诺件
职权依据 "【规章】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5月27日公安部令第102号,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令第124号修改)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许可范围及条件 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申请材料 申请表、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法定期限 1日
承诺期限 1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1.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2.营运货车长期在登记以外的地区从事道路运输的,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备案登记一年后,可以在营运地直接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3.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应当持行驶证向机动车登记地或者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证照批复名称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核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审查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自收到申请人申请材料之日起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4.核发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依法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5.监管责任:对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的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公安部第102号令,2012年9月12日修正)第四十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2.同1。
3.《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公安部第102号令,2012年9月12日修正)第四十一条 除大型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出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
机动车在检验地检验合格后,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向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并提交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4.同3。
5.《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登记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警用车辆登记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
二、相关依据
1、《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公安部第102号令,2012年9月12日修正)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登记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警用车辆登记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承办机构 建始县政务服务中心交警窗口
咨询方式 公安局交警大队 0718-3718856 建始县朝阳大道117号
监督投诉方式 公安局交警大队 0718-3222879 建始县公安局
审核意见 无
备注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