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11422822011474068HXK00101
职权名称 机动车车辆、驾驶人员许可
子项名称 机动车(摩托车、三轮车、低速载货车)驾驶证核发
行使主体 县公安局
办理类型 □即办件 □√承诺件
职权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修正)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十九条 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式样并监制。
第二十条 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3号)
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七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准予驾驶的车型顺序依次分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
申请材料
(一)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提交: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2、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二)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提交所持机动车驾驶证。
(三)发证、换证、补证。换证提交:1、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2、机动车驾驶证;3、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补证,提交:1、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2、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四)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提交: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2、机动车驾驶证;3、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4、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法定期限 3日
承诺期限 1.发证、换证、补证。发证在申请人参加领证宣誓仪式的当日核发,换证、补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结。
2.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审查完毕。
特别程序及期限 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 证书(10元/证),收费批准机关文号:鄂价费[2005]4号
证照批复名称 机动车驾驶证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核发
承办机构 建始县政务服务中心交警窗口
咨询方式 公安局交警大队0718-3718856 建始县朝阳大道117号
监督投诉方式 公安局交警大队 0718-3222879 建始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