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服务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

11-29 17:33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处罚)  

  填报单位:工商局    

职权编码 114228220110543626CF09100    

职权名称 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        子项名称 无    

行使主体 建始县工商局    

职权依据 【国家部委规章】《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工商总局令60号发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擅自使用知名网站特有的域名、名称、标识或者使用与知名网站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二)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三)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四)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五)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

1.擅自使用知名网站特有的域名、名称、标识或者使用与知名网站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                         

2.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3.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                                                        

4.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                                         

5.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处罚种类 1.警告;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3.没收违法所得;4.罚款;5.吊销营业执照;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一、违法情节轻微1.1.违法情形:擅自使用知名网站特有的域名、名称、标识或者使用与知名网站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且危害后果轻微,经营者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1.2.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不予处罚。2.1违法情形: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或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未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积极采取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措施的。2.2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3.1违法情形: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经批评教育,立即改正,没有造成不良影响或积极消除不良影响的。3.2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4.1违法情形: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经批评教育,立即改正,没有造成不良影响的。4.2处罚标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情节一般1.1.违法情形:擅自使用知名网站特有的域名、名称、标识或者使用与知名网站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危害后果一般的。1.2.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2.1违法情形: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或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给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下的。2.2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以1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3.1违法情形: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造成消费者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3.2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4.1违法情形: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1次以上3次以下恶意评价。4.2处罚标准: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三、违法情节较重1.1.违法情形:擅自使用知名网站特有的域名、名称、标识或者使用与知名网站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危害后果较重的。1.2.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2.1违法情形: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或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给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在30万元以下的。2.2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以6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3.1违法情形: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造成消费者损失3万元至5万元,且群众反映强烈的。3.2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4.1违法情形: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3次以上8次以下恶意评价。4.2处罚标准:处1万元以上2万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情节严重1.1.违法情形:擅自使用知名网站特有的域名、名称、标识或者使用与知名网站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违法所得在15万元以上,危害后果严重的。1.2.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2.1违法情形: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或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拒不改正,给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在30万元以上的。2.2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以1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3.1违法情形: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拒不改正,或造成消费者损失5万元以上,且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影响恶劣的。3.2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4.1违法情形: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8次以上恶意评价。4.2处罚标准: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职权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投诉、举报、日常巡查、年报公示信息抽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经过核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工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制作询问笔录。应听取当事人的辩解陈述。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予以行政处罚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                     

3.核审责任:审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核审,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按规定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7年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2011年12月12日修订)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7年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2011年12月12日修订)第二十条  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第二十一条  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一般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7年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2011年12月12日修订)第四十八条  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第四十九条  案件核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五十条 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以下书面意见和建议:

4-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7年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2011年12月12日修订)第五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第五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后,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而加重行政处罚。

4-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2007年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9号公布)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一)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营业、责令停止广告业务;(二)吊销、收缴或者扣缴营业执照、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撤销商注册、撤销特殊标志登记;(三)对公民处以三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达到第(三)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7年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2011年12月12日修订)第五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印章。

6.《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7年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2011年12月12日修订)第六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下条的规定送达。

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7年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2011年12月12日修订)第六十八条 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暂行规定》(1999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2号公布) 第六条 执法监督的范围主要有:(五)行政处罚行为;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对本辖区“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直接案件查处工作。

二、相关依据

1.《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通过)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2.《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工商总局令60号发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承办机构 建始县工商局  

  咨询方式 0718-3224270、建始县业州镇沿河北路1号  

  监督投诉方式 0718-3224297、建始县业州镇沿河北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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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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