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编码 | 12422822MBON36258KXK00900 |
| 职权名称 | 执业兽医注册 |
| 子项名称 | 无 |
| 行使主体 | 县畜牧兽医局 |
| 办理类型 | □即办件 □√承诺件 |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71号,2007年8月30日修订) 第五十四条 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注册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本法所称执业兽医,是指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 第五十五条 经注册的执业兽医,方可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等活动。但是,本法第五十七条对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执业兽医、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的活动。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申请兽医执业注册;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注册机关收到执业兽医师注册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兽医师执业证书;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注册机关收到执业助理兽医师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真实的,应当发给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机关,是指县(市辖区)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市辖区未设立兽医主管部门的,注册机关为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 |
| 许可范围及条件 | 许可范围:本县境内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许可条件: 1.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 2.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的。 3.获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
| 申请材料 | 1、注册申请表或者备案表。 2.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4.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5.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及其复印件;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 |
| 法定期限 | 15个工作日 |
| 承诺期限 | 5个工作日(办理期限不包括申请人补正材料) |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 证照批复名称 | 执业兽医注册 |
| 职权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受理材料后,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注册执业兽医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行政许可法》第六十条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县级:本县境内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进行执业兽医的注册。 二、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997年7月3日通过 ) 第五十四条 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注册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本法所称执业兽医,是指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第十四条 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申请兽医执业注册;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备案。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号) 第十四条 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申请兽医执业注册;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的,应当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表或者备案表。 (二)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四)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五)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及其复印件;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六条 注册机关收到执业兽医师注册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兽医师执业证书;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承办机构 | 县行政服务中心畜牧窗口 |
| 咨询方式 | 0718-3718862,建始县朝阳大道117号 |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8-3222495,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123号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