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鲜乳运输车辆准运证明的核发

07-15 18:55  
职权编码 12422822MBON36258KXK00700
职权名称 生鲜乳运输车辆准运证明的核发
子项名称  无
行使主体 县畜牧兽医局
办理类型 □即办件    □√承诺件 
职权依据 【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6号)
第二十五条 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交接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生鲜乳数量、交接时间,并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司机、收奶员签字。
【规章】《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5号)
第二十六条 运输生鲜乳的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无生鲜乳准运证明的车辆,不得从事生鲜乳运输。
许可范围及条件 许可范围:本县境内生鲜乳运输车辆的准运
许可条件:
1.奶罐隔热、保温,内壁由防腐蚀材料制造,对生鲜乳质量安全没有影响;
2.奶罐外壁用坚硬光滑、防腐、可冲
3.奶罐设有奶样存放舱和装备隔离箱,保持清洁卫生,避免尘土污染;
4.奶罐密封材料耐脂肪、无毒,在温度正常的情况下具有耐清洗剂的能力;
5.奶车顶盖装置、通气和防尘罩设计合理,防止奶罐和生鲜乳受到污染。                                                                                                                                                                
申请材料 1.生鲜乳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的健康证明;
2.生鲜乳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具有保持生鲜乳质量安全的基本知识.                                                                               
法定期限 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5个工作日(办理期限不包括申请人补正材料)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证照批复名称 生鲜乳运输车辆准运证明的核发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受理材料后,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生鲜乳运输车辆准运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行政许可法》第六十条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县级:对本辖区生鲜乳运输车辆准运的许可。
二、相关依据
【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6日通过))第二十五条 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交接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生鲜乳数量、交接时间,并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司机、收奶员签字。生鲜乳交接单一式两份,分别由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生产者保存,保存时间2年。准运证明和交接单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规章】《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11月4日通过)第二十七条 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奶罐隔热、保温,内壁由防腐蚀材料制造,对生鲜乳质量安全没有影响;
(二)奶罐外壁用坚硬光滑、防腐、可冲洗的防水材料制造;
(三)奶罐设有奶样存放舱和装备隔离箱,保持清洁卫生,避免尘土污染;
(四)奶罐密封材料耐脂肪、无毒,在温度正常的情况下具有耐清洗剂的能力;
(五)奶车顶盖装置、通气和防尘罩设计合理,防止奶罐和生鲜乳受到污染。
承办机构 县行政服务中心畜牧窗口 
咨询方式 0718-3718862,建始县朝阳大道117号
监督投诉方式 0718-3222495,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123号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