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依据:【地方性法规】《湖北省植物保护条例》(2009年5月27日通过)
第二十四条 农药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家庭用防治卫生害虫和衣料害虫杀虫剂的除外。
经营农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至少有1名具备初级以上职称的农业技术人员或者经县级以上植物保护机构考核合格的人员;
(二)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固定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护设施、措施;
(三)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方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农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营的农药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确认形式:□确定 □√认定(认证) □证明 □登记 □鉴证 □其他
受理范围及条件:经县级以上植物保护机构考核合格的人员
需提供的材料:
1.《农药上岗证申请表》;
2.县级以上植物保护机构培训及考核合格证明;
3.身份证复印件和登记照片。
法定期限:无 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培训和考核合格,7天以内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认定条件和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2.审查责任:县级以上农业植物保护机构对申请者进行农药、植物保护培训和考试考核。
3.决定责任:县级以上植物保护机构给培训考核合格的申请者发放《农药经营上岗证》。
4.送达责任:通知申请人领证,并将申请材料建立档案。
5.监管责任:发证机构对取得《农药经营上岗证》的农药经营人员进行日常监管和到期换证考核。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湖北省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农药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家庭用防治卫生害虫和衣料害虫杀虫剂的除外。
经营农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至少有1名具备初级以上职称的农业技术人员或者经县级以上植物保护机构考核合格的人员;(二)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固定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护设施、措施;(三)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管理制度。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方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的证明材料。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农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2.同1。
3.同1。
4.同1。
5.《湖北省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农药安全预警机制,依法对农药经营和安全使用、合理使用进行监管和指导;定期对农药质量和标签进行抽检,并公布抽查结果。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正确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申请受理、培训考核和发证。
二、相关依据
《湖北省植物保护条例》(2009年5月27日通过)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经营农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项:至少有1名具备初级以上职称的农业技术人员或者经县级以上植物保护机构考核合格的人员;
承办机构:建始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注:1.其他类为确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又不隶属于本次清理确定的另九类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2.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3.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