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对旅行社设立分社、服务网点及其分支机构的备案
实施主体:建始县旅游局
实施依据:《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0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受理范围及条件:
1.在本辖区内设立分社、服务网点的备案;
2.到本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的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及其分支机构。
申报材料:
1.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申请表;
2.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查验原件,复印件备案);
3.分社(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查验原件,复印件备案);
4.分社(服务网点)经理履历表和身份证明(履历表提供原件,身份证查验原件,复印件备案);
5.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查验原件,复印件备案)。
申办流程:申请人窗口申请→ 窗口登记受理(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窗口人员审核→窗口人员承办→完成备案
法定时限:3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申办地点:建始县行政服务中心大厅综合窗口
咨询电话:0718-3232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