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保局污控股负责本辖区直接或间接排放废水、废气和其他有害物质、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产生固体废物的排污单位(个体工商户)的排污申报、排污费核定工作。
二、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核定权限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按月或按季度进行核定,核定工作应在接到排污申报后下月或下季度起10日内完成。
三、必须要求排污单位在环保局规定的时间内,委托环境监测站进行污染源监测。监测站按规范实施污染源监测,监测结果报污控股,并向委托单位反馈监测结果。
四、污控股对排污单位下达《排污申报通知书》,同时发放《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限定排污单位在20日内将排污事项依法、如实申报,并提供有关资料。
排污申报内容:
1、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
2、使用的主要原材料;
3、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
4、排放污染物的地点、方式、去向;
5、噪声源的种类和噪声强度;
6、固体废物的贮存、利用或处置场所;
7、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
8、其它情况。
五、污控股在接到排污单位报来的申报表后,应对所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进行核定,如有异议应在3日内请监测站进行补充监测或现场核定。监测数据作为排污费核定依据。
六、排污费核定工作实行集体审核制度。污控股根据核定的排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计算出排污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应缴纳排污费金额。每季度集中审核一次,审核工作由局领导、污控股、环境监察大队、监测站主要负责人组成专班进行。
七、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核定后,应按时将《污染物排放核定通知书》送达排污单位,并同时抄送地方税务局。排污单位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浓度有异议的,应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申请复核,污控股组织有关人员在接到复核申请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八、为准确掌握工作情况,及时汇总报告,便于监督检查,污控股应当建立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档案,对申报、登记、审核、核定、汇总、报告等主要环节进行记录。
九、排污费核定后,每季度在网上进行一次公示,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