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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序 |
工 作 内 容 |
期 限 |
承办单位 |
一 |
立 案 |
1、对举报、控告、批办和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 |
3日内 |
监察大队 |
二 |
调 查 |
1、调查取证人员不得少于2人。 |
立案后10日内完成 |
监察大队 |
三 |
审 核 |
1、案件材料经法律顾问初审后交局分管领导审核。 |
5日内完成修改、补证工作 |
局领导班子、 |
四 |
告 知 |
1、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
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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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决定送达 |
1、局法定代表人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送达当事人 |
7日内送达 |
监察大队 |
六 |
执 行 |
1、监察大队负责罚款条款的执行。 |
条款执行时间见《处罚决定书》 |
监察大队 |
七 |
复 议 |
1、收到上级机关复议申请书后,及时向上级机关提供复议答辩的有关材料。 |
现场处罚2日内将罚款交局 |
监察大队 |
八 |
结 案 |
1、填写《行政处罚结案审查表》并将材料整理归档。 |
15日内交档 |
监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