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县环保局行政处罚程序

07-15 15:21  

 

 

程  序

工 作 内 容

期  限

承办单位

立  案

1、对举报、控告、批办和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

2、由分管局长3日内签署意见,决定是否立案

3日内

监察大队

调  查

1、调查取证人员不得少于2人。

2、将《调查终结报告》和《行政处罚建议书》送分管局长

立案后10日内完成

监察大队

审  核

1、案件材料经法律顾问初审后交局分管领导审核。

2、立案部门对材料进行修改补充。

3、凡处罚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行政处罚案件需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4、对违法单位作出责令停产或停业、吊销许可证照,限期治理的行政处罚需由局长办公会审议并作出决定,后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5日内完成修改、补证工作

局领导班子、
监察大队

告  知

1、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2、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可以陈述和申辩。

3、当事人要求听证时,由污控股组织听证。

 

监察大队

决定送达

1、局法定代表人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送达当事人

7日内送达

监察大队

执  行

1、监察大队负责罚款条款的执行。

2、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由监察大队办理。

条款执行时间见《处罚决定书》

监察大队

复  议

1、收到上级机关复议申请书后,及时向上级机关提供复议答辩的有关材料。

2、接受并处理当事人不服、下级机关行政处罚的复议申请。

现场处罚2日内将罚款交局

监察大队
相关部门

结  案

1、填写《行政处罚结案审查表》并将材料整理归档。


15日内交档

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