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规范环境管理秩序,加快治污步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污染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程序。
1、试运行申请
污染治理项目竣工后,由被治理单位上报治理情况《工作总结》、《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提出书面申请试运行,经现场检查具备试运行条件,予以批复。
2、验收监测
试运行正常后,由被治理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治污效果的监测。
3、验收申请
监测结果达标后,由被治污单位准备治污材料提出书面申请进行达标验收,并履行《污染治理竣工验收审批表》的审批手续。
4、现场检查
被治理单位履行完审批手续后其相关资料交污控股,由污控股组织环境监察大队、监测站现场检查,对其治理情况写出验收意见,决定是否预验收,并将预验收意见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形成统一验收意见。
5、组织验收
由污控股组织被治理单位、局领导、监测站、监察大队、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共同进行正式验收,作好验收意见记录,并形成验收会议纪要书面材料。
6、归档备案
由污控股汇总所有治污材料备案备查,做到一厂一档一册。验收合格后,由污控股将其治理材料提交整套交由环境监察大队,以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