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程序

07-15 15:14  

一、验收申请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县环保局提出验收申请。

  二、综合股审查

  1、资料审查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试运行记录;

  (2)主要环保设施的名称、种类和数量;

  (3)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投资决算报告。

  2、验收监测

  需要监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验收监测。

  3、现场检查并形成检查报告

  由综合股牵头组织环境监察大队、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评编制单位和监测单位,到现场对环保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进行检查,并由综合股提出验收意见,报验收小组讨论研究形成意见。

  4、验收文书

  (1)实行环境影响登记表管理的项目,填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2份。

  (2)实行环境影响报告表管理的项目,填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4份,并须委托具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验收监测,附监测报告2份。

  (3)实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管理的项目,填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书6份,并须委托具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验收监测,附监测报告书2份。

  三、正式验收

  验收小组将验收意见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并决定形成验收意见。

  四、批复

  验收合格的出具批文和允许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投入运行正式法律文书,同时抄送环境监察大队和各乡镇环保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