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县环境监测站依法负责本辖区内环境要素的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的监督监测。
一、污染源的监督监测
凡在本县辖区内向环境排放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均为监督监测对象。其监测形式为定期监测和不定期抽测。
1、定期监测
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及一般污染源按国家监测技术规范要求每年进行定期监测。现场监测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监测报告。
2、不定期监测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对污染源实施不定期抽测,并于监测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监测报告。
二、排污申报的复核监测
根据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的需要或排污申报单位的委托进行排污申报监测。
1、排污申报核查监测
(1)对被核查单位的监测,根据企、事业单位填报的排污申报表制定环境核查监测方案;
(2)现场监测结束后,在15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测报告。
2、委托检测
凡排污申报单位均可委托监测部门进行污染监测,程序为:
(1)排污单位提出监测申请;
(2)签定委托监测合同;
(3)检测人员现场调查后10日内制订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
(4)按收费标准收取监测费;
(5)现场监测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监测报告,监测费用到帐后将监测报告提交给委托方。
三、建设项目、限期治理项目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
凡本县辖区内的一切建设项目和限期治理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均需进行竣工验收监测。监测程序为:
1、建设单位向监测机构提出验收监测申请,提交《试生产申请批复文件》;
2、建设单位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
3、监测机构在接受建设单位书面委托后7日内安排赴现场踏勘,现场勘察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验收监测方案,并提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签署《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监测协议书》、或《限期治理项目验收监测协议书》;
5、在验收监测工况条件及环保设施运行满足国家规定要求的情况下实施现场监测;
6、编制《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的项目,在完成现场监测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制《竣工验收监测表》的项目,在完成现场监测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7、按监测协议书收取监测费,监测费用到帐后将监测报告提交给委托方。
四、环境污染纠纷的仲裁监测
为环境污染纠纷的仲裁提供监测依据。实施程序为:
1、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部门委托。对因环境污染纠纷引起的投诉或诉讼进行污染仲裁监测;
2、在接受环境污染纠纷仲裁监测请求后14日内完成技术审核或现场核实,制订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
3、签署监测委托书。
4、现场监测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按监测委托书收取监测费,监测费用到帐后提出污染纠纷仲裁监测报告。
五、环境影响评价监测
1、委托人必须是具备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
2、监测程序
(1)环境监测机构接受委托后,14天内完成该评价项目的有关资料查阅和现场调查;
(2)现场调查后的7天内提出监测方案,送委托方;
(3)签订监测委托协议书;
(4)实施监测,编写报告书,按监测委托书收取监测费后交委托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