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环罚字[2016]2号
建始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建始县环境卫生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李峰
组织机构代码:42203793-8
地址:建始县业州镇北环路60号
建始县环境卫生管理所运营的建始县垃圾处理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5年11月9日对你单位运营的建始县垃圾处理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运营的建始县垃圾处理场污水超标排放。
以上事实有2015年11月9日《建始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建始县环境监测站环境监测报告(建环监污字【2015】第30号)等证据为凭,可以认定。
我局于 2016年1月19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建始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建环罚告字[2015]4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并处应缴排污费二倍的罚款:
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伍佰叁拾陆元整(21536.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我局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建始支行
户 名:建始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账 号: 42001726308050003320
你单位缴纳罚款之前,请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我局财务室领取《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书有效期为10个工作日)。持缴款书缴纳罚款。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讼诉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施州环境保护局或建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始县环境保护局
2016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