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土地登记
受理机构:建始县国土资源局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
申报范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20日。特殊情况经申请批准可延长10日。
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
申报资料:
(十二)土地登记受理审查办结时限
1、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结土地登记审查手续。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十日。
2、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土地登记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登记辖区的,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土地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