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在建设施工场地醒目位置公示等的处罚

2016-07-21 17:28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在建设施工场地醒目位置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及附图,或者公示期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填报单位: 规划局

职权名称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在建设施工场地醒目位置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及附图,或者公示期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职权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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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县规划局

职权依据

【法规】《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二十八号;2011年8月3日通过。2011年12月1日修改。)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在建设施工场地醒目位置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及附图的,或者公示期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执法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规违法行为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在建设施工场地醒目位置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及附图,或者公示期未达到规定要求

处罚种类

罚款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1.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要求,未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的建设单位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2.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在建设施工场地醒目位置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及附图的,或者公示期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执法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职权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规划主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立刻予以审查。 2. 调查取证责任:县级规划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了解违法行为的产生及经过,制成调查笔录,执法人员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将处罚理由、依据、违法事实、拟做出何种处罚等情况告知违法者,并告知其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还应告知其在接到处罚决定后,对处罚决定不服的,有申请行政复议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受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后,应当主动执行,如不主动执行,执法人员应督促其执行;如对处罚决定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规划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 监管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划违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条 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联动监测系统,完善城乡规划信息及违法建设监控平台,设立、公布监督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接受公众和新闻媒体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对举报的事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重大违法建设的,予以奖励。 第五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实行城乡规划批前批后公示,并提供监督检查处理结果的信息资料,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处违法建设工程时,无法确定其所有人、管理人的,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公示栏、有关媒体并在该违法建设场地醒目位置发布公告等,督促当事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不得少于60日。"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县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进行查处 二、相关依据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在建设施工场地醒目位置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及附图的,或者公示期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执法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承办机构

县规划局

咨询方式

0718-3718867业州镇朝阳大道117号

监督投诉方式

0718-3222486业州镇船儿岛路7号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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